河 北 省 秦 皇 岛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秦知初字第8号
原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伟,男,1967月2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海疆,秦皇岛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丁国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林平,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与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成伟、黄海疆,被告代理人王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系中国、突尼斯和科威特三国合资兴建的目前亚州最大的复合肥生产企业,年产高浓度复合肥能力为140万吨,从1996年起已连续6年在国内复合肥企业中产量、销售额、利税及市扬占有率排名第一,产品销往东南亚各个国家及国内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自1991年投产以来,以精湛的生产技术,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创建了我国复合肥知名品牌“撒可富”。于1992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曾获是“撒可富”商标1998年和2002年被河北省工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2000年被河北省经贸委、河北省质检局认定为“河北省重点名牌产品”;2001年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全国用户委员会评为“全国用户满意产品”;2002年获得了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撒可富”现已成为我公司的代名词。
2001年2月,得知江苏无锡有一个“无锡撒可富复合肥有限公司”其商标为“撒可富”,在产品包装袋上明显印有我公司著名商标名称“撒可富”字样,同年4月我公司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无锡新区工商局进行投诉,经无锡新区工商局立案调查确认,对“无锡撒可富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同年3月22日青岛市工商局胶州分局对当地个体工商户陈振忠经营被告侵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亦予以查处。在无锡新区、青岛胶州工商局处罚后,被告便不得已更换了商标和企业名称,商标改为“一撒得富”,企业名称改为“无锡一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更具恶意的是该企业使用的新包装袋,在新企业名称下面又明显印有“原无锡撒可富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字样,并对外宣传“无锡撒可富是秦皇岛撒可富的分厂”,我公司撒可富销到哪里被告的一撒得富侵权产品亦销到哪里。自2001年至今,许多农民消费者都误认被告的产品为我公司的系列产品,为此,我公司曾接到过许多消费者的咨询电话。 从而对我公司 “撒可富”化肥的销售形成冲击。该企业经常不合格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对我“撒可富”在消费者中多年形成的良好信誉造成了重大损害。2002年5月昌黎县城郊区后钱庄农机服务站就因销售被告的一撒得富复合肥,被昌黎县工商局以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没收处罚。为此,我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侵权我公司“撒可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企业经济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请求:1、确认被告从2001年以来至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00万元;2、依法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撒可富”为驰名商标;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维权费用。
被告辩称,答辩人不构成对本案原告的商标侵权。1、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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