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冀民三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丁国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小兵,无锡市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陈力华,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撒得富复合肥有限公司因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知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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