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温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温民三初字第107号
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黄田镇千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特别授权代理) 苏和秦,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特别授权代理) 李晶晶,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桂华。
原告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告) 为与被告温岭市奥康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0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4年8月27日、8月24日向原告、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于2004年9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和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金桂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的第610240号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下简称奥康商标)于1992年9月10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12年9月9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皮鞋、旅游鞋。奥康商标经过持续不间断的使用,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和推广,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知名度。十几年以来,使用奥康商标的皮鞋(以下简称奥康皮鞋)销量一直呈稳步上升趋势,市场占有率高,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及海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奥康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奥康皮鞋先后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产品、浙江名牌产品、中国真皮鞋王(四次)、免检产品、真皮标志产品、中国名牌产品。
被告成立于1999年,从事鞋制造和销售。被告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皮鞋、包装盒及相关商业标识上标注包含有“奥康”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单独标注“奥康”或“奥康鞋业”字样。2004年8月6日,永嘉县工商局在该县瓯北镇查获了被告生产和销售的上述皮鞋十多箱。
综上所述,原告奥康集团拥有的奥康商标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条件,构成驰名商标。被告知道奥康商标之知名度,仍将“奥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包装盒及相关商业标识上标注包含有“奥康”文字的企业名称,致使相关公众产生原、被告系关联企业,产品同出一家的误认,同时还会淡化奥康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同时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及《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原告第610240号奥康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在产品及包装及其商业标识上使用“奥康”或“奥康鞋业”;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奥康”文字的企业名称;三、被告在《中国工商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核转及续展证明,证明原告享有第610240号奥康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核转证明,证明奥康商标自1997年至今已在第25、28等22个类别上获准注册;
3.知名商标证书,证明奥康商标于1994年、2000年两次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
4.著名商标证书,证明奥康商标于1998年、2001年两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5.商标评估书,证明奥康商标价值被评估为16.98亿元;
以上证据1—5证明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皮鞋商品上的第610240号奥康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
6.荣誉证书共12份,证明1995年至1999年奥康皮鞋分别被评为优秀产品奖、质量奖、销售奖、中国公认名牌产品等;
7.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1994年、1999年两次被评为温州市名牌产品;
8.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1998年、2001年两次被评为浙江省名牌产品;
9.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2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10.真皮鞋王证书,证明奥康皮鞋自1998年至2004年连续四届荣获“中国真皮鞋王”称号;
11.真皮标志名牌产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2年、2004年连续两届荣获“中国真皮标志名牌产品”称号;
12.推荐商品证书四份,证明奥康皮鞋于1996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四次荣获“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及“消费者满意产品”荣誉称号;
13。优等品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0年被评为优等品;
14。产品质量证书,证明奥康皮鞋荣获2000年浙江省皮革行业产品质量信誉奖;
15。质量免检证书,证明奥康皮鞋于2001年经审批为免检产品;
以上证据6—15证明原告使用奥康商标的皮鞋,是质量优、信誉佳、免检的、消费者满意的名牌产品,并证明奥康商标的持续使用。
16.最佳企业证书,证明原告于1996年被评为浙江省最佳民营乡镇企业,全省只有10家;
17。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证书,证明原告于1997年被评为浙江省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
18。文明乡镇企业证书,证明原告于1998年被评为温州市文明乡镇企业;
19。浙江省皮革工业协会荣誉证书共七份,证明原告于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分别被评为浙江省皮鞋行业最佳经济企业(全省前五位)、 “创名牌”先进企业、十强最佳效益企业、先进企业、出口创汇先进企业、明星企业、创税大户、创税利超亿元;
20.星级企业证书,证明原告于1999年被评为温州市五星级企业、浙江省三星级企业;
21.百强企业证书,证明原告被评为2003年度浙江省百强民营企业;
22.纳税大户证书共六份,证明原告自1997年至2004连续被评为永嘉县纳税大户;
证据18—22证明拥有奥康商标,并生产和销售使用该商标的皮鞋的原告,是一家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
23.1997年4月29日的《温州日报》;
24.1999年期间的《中国改革报》、《中国轻工报》、《市场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等报纸共十九份;
25.2000年期间的《中国工商报》、《经济时报》、《英国金融时报》等报纸共六份;
26.2001年期间的《21世纪经济报道》、《消费日报》、《中国经营报》、《国际金融报》、《大公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皮革信息报》、《中国质量报》等报纸共二十七份;
27.2002年期间的《中国经营报》、《中国皮革信息报》、《大公报》、《人民政协报》、《经济日报》、《文汇报》、《证券日报》等报纸共八十五份;
28.2003年期间的《光明日报》、《中国工业报》、《中国工商报》、《中国国情时报》、《经济日报》等报纸共三十九份;
29.《人民日报》、《经济参考报》、《新华每日电讯》、《西部时报》等报纸共九份;
证据23—29证明1997年至2004年,相关报纸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宣传报道。
30、审计报告,证明奥康商标广告宣传持续时间(1997年—2003年)、程度(1997年—1999年广告、企业形象宣传费用达24373792.93元,2000年—2003年为88438218.20元,共计112812011.13元,实际广告费超出这个数额)和地理范围;
以上证据16—30证明奥康商标、奥康皮鞋及原告公司自1997年至2003年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四套、五套、七套、八套,北京、辽宁、山东、浙江、湖南、安徽卫视,《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经营报》、《浙江日报》等国家级、省级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过广泛、深入、持续的宣传,进一步证明奥康商标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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