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琼民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原名为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盘工业区金濂路3号。
法定代表人任晋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洁士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古坝镇街头村。
法定代表人陈其铭,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明,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洋浦长发利坚实业公司德明商店,住所地洋浦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冼飞,该商店负责人。
原审被告洋浦四季批发部,住所地洋浦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刘英汉,该批发部负责人。
原审被告洋浦西华商行,住所地洋浦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甘桂福,该商行负责人。
上诉人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南先声药业公司)
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洁士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南通洁士厂)、原审被告洋浦长发利坚实业公司、洋浦四季批发部、洋浦西华商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海南先声药业公司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浦中民初字第1号民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先声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学强,南通洁士厂的委托代理人徐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洋浦长发利坚实业公司德明商店、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是1993年4月28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1995年7月,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被海南省工业厅、海南省统计局确认为海南工业50强企业。1997年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又被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工业厅认定为1996年度海南工业企业50强排序利税总额第25名、销售收入第37名。1999年被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省工业厅评为1998年度海南工业50强、利润总额第22名、销售收入第47名。2001年被海南省经贸厅、海南省统计局评为2000年海南工业50强。2001年2月,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认定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2001年12月20日海南省科技厅认定海富制药为新技术企业。该企业还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均为青霉素类)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11月29日)和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干混悬剂(均含头孢菌类)、散剂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7月2日)。2003年3月26日,海口地方税务局龙华分局证实,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2000-2002年度在该局共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7715615.73元。海口市龙华区国家税务局证实,2000-2002年海南海富制药有限公司缴交增值税共计18384797.05元。1993年7月10日卫生部政局以卫药政发(93)第346号文同意海南省海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羟氨苄青霉素干糖浆商品名为“再林”。1993年11月30日,在中国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利产品博览会上,“再林”荣获金奖。1994年5月,“再林”被中国药学会、中国儿童发展中心评为全国儿童用药推荐产品。1994年“再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审后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限为1994年12月14日至2004年2月13日。1998年4月8日,中国医学药商为协会证实,“再林”在1997年度位居全国同类品种销量第一位。2001年12月15日,国家计委办公室的《援外医疗与合作交流药品目录》将“再林”列入其中。2002年6月,中国质量学会、中国名牌商品协会认定“再林”牌阿莫西林干糖浆被列为2002年(首届)中国市场消费商品质量信誉竞争力调查“同行业十佳”品牌。2002年海南省名牌商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再林”牌羟氨苄青霉素干糖浆为名牌产 品。有效期从2002年2月至2005年2月。2002年7月20日,海南省医行业协会证实,“再林”于1999年、2000年、2001年在海南省同类品种中的销售额和利润均居第1位。2003年2月22日“再林”(阿莫西林)被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全国医药企业联合打假协作网重点保护品牌。2002年4月,湖南省娄底市在进行医药打假活动中,“再林”商标也是受保护的商标。2003年3月12日和4月26日,海南省工商局认定“再林”为“海南省著名商标”。从1993开始,“再林”药品在海南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和江苏省、浙江省、重庆市内的电视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3年,为纪念“再林”上市10周年,中国集邮总公司还发行了“再林”邮票和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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