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皖民三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镇建桥村七号桥。
法定代表人蒋道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苏苏州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云桥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顾惠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雷鸣,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阪本大金公司”) 因与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日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前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阪本大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以(2003)皖民三终字第20号终审裁定维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阪本大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3年11月19日作出(2003)滁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阪本大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任寰、张坤、代理审判员余听波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阪本大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向彪、上海日立公司委托代理人盛雷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庭审质证和法庭认证,认定以下事实:
1、上海日立公司在我国于1997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海立”商标、200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海立”商标和“HIGHL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此外,上海日立公司在香港、台湾、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注册了“海立”中文商标,在香港、台湾、新加坡、以色列、澳大利亚、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尼西亚、韩国、约旦、阿根廷、墨西哥、英国等地区和国家注册了“HIGHLY”商标。
2、上海日立公司在顺德、青岛、北京、泰州、绵阳五个城市设立办事处办理销售其空调压缩机产品相关事宜。
3、上海日立公司自1996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和策划,以促进“海立”及“HIGHLY”品牌的推广。上海日立公司于2002年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并在上海,广东地方电视台做了广告。此外,原告还通过《新民晚报》等报纸、《空调商情》、《电器制造商》等刊物做广告;在青岛、长沙、武汉、开封、石家庄等城市做了路牌广告和灯箱广告;上海日立公司还通过地铁车门广告、地铁磁卡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上海日立公司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投入的广告费用约1600万元。上海日立公司自1999年以来参加了德国、波兰制冷展、1999年上海、北京制冷展、2001年北京制冷展、2002年中国制冷展等多项制冷行业的展览。上海日立公司1996年赞助、“海立”杯对比展示会、冠名“海立杯”浦东新区职工五人足球赛、冠名“海立杯”浦东新区运动杯拔河比赛等。上海日立公司自成立以来,向上海市红十字会一家机构即捐款208万元,还捐有其他救灾物资。上海日立公司以“海立”的名义在西藏拉孜县捐建了“海立希望小学”,在江西宜黄县捐建了“海立博爱楼”。
4、2001及2002年度上海日立公司共生产“海立”及“HIGHLY”品牌空调压缩机222万台,销售200万台。上海森林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2002年、2003年1月至7月2日共生产“海立”及“HIGHLY”品牌空调压缩机3338610台。
5、上海日立公司作为“海立”及“HIGHLY”商标权人,通过宣传策划及完善产品质量、产品营销、售后服务等手段,获得广大客户和相关组织的表彰,“海立”商标也被推荐为知名品牌。海尔、科龙、澳柯玛、美的等空调、冷气机生产厂家给上海日立公司颁发了供应商的奖牌或证书。上海日立公司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等评为全国质量效益型企业。“海立”空调压缩机于2001年、2002年连续两年被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评为上海名牌产品100强。
6、阪本大金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受让常熟市恒力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恒力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注册的“HaiLi海立”商标,并成立企业名称为“常熟市海立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现企业名称。阪本大金公司于2002年3月1日申请在第十一类商品上注册“HaiLi海立”商标。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海日立公司所拥有的“海立”及“HIGHLY”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2)阪本大金公司使用的“HaiLi海立”商标是否对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海日立公司自注册“海立”商标和“HIGHLY”商标以来,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并投入巨资用于广告宣传,且广告宣传的范围涵盖全国大部分地区,“海立”和“HIGHLY”品牌的空调压缩机在全国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因其良好的质量、经营销售和售后服务而被评为名牌产品,并受到质量行业协会和空调及冷气机生产厂家的表彰。“海立”和“HIGHLY”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声誉。认定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商标和“HIGHLY”商标为驰名商标。阪本大金公司受让的注册号为第1634023号商标及申请注册的“HaiLi海立”商标虽然与上海日立公司的商标类别不同,但阪本大金公司仿冒上海日立公司已经合法取得知识产权核心部分即“海立”商标在他类产品的注册使用,以此借助行政程序取得授权,形成在后权利对抗在先权利,使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上海日立公司的空调压缩机商品与阪本大金空调器商品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或系相关企业,并容易将两企业的商标相混淆。阪本大金公司的“HaiLi海立”商标虽经合法注册,但不能因此排斥其注册行为的违法性。阪本大金公司构成对上海日立公司的“海立”及外文“HIGHLY”在先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阪本大金公司在诉讼中拒绝提供产量和销售量以及获利等证据,上海日立公司亦无法举证,故上海日立公司要求定额赔偿的请求符合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注册的“海立”中文及“HIGHLY”外文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在第十一类商品上使用中文“海立”及外文“Haili”商标侵犯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专用权,应于一审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该类商品上使用中文“海立”及外文“Haili”商标;(三)常熟市阪本大金电器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四)驳回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告后,阪本大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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