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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ffy.com 2006-2-10
22:19:54 作者:汤静 耿伟 来源:东方法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商家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现为此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通常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1998年12月3日修正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对之亦明确界定,即“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中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使认定驰名商标在实践中更有可行性。
二、商标(品牌)战略应成为企业发展的战略措施
世界五百强企业代表着全球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文化理念的优强企业群体,其经济实力占据全球GDP一半之多,这些企业视技术创新为根本,致力于发展壮大自己的品牌(商标),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以占领市场。
以可口可乐为例,其之所以能成为世界最知名的商标之一,不是靠运气,而是通过100多年的经营管理和不惜代价保护商标而得来,商标的知名度在成为一个非常有力的市场开发工具的同时,也成为侵权者的一个极大目标,在此情况下,必须更加努力地保护商标,当1912年可口可乐公司在巴西申请注册“coca-cola”商标时,就已经将其商标注册范围扩大到全球,如今,该商标在所有法律上允许的国家都已经注册,在此期间,可口可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强化其商标,从而使其作为行销工具的价值最大化。
步骤一、一个商标,一种形象,“coca-cola”商标在全球的注册和使用都是使用同一种字体,这种字体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商标的一部分,即使不认识“coca-cola”几个字母的人仍能够从字体上识别该商标;
步骤二、严格执行内部商标管理规范,在可口可乐公司,所有员工都被清楚地告知要正确使用商标,并使之适用于内部和外部的使用,从而强化了自身商标意识;
步骤三、积极采用法律手段实施和保护“coca-cola”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美国及其他国家进行了很多诉讼来保护该商标,使之保持强有力的地位;
步骤四、监视服务,可口可乐公司聘请的代理机构会向该公司汇报任何企业和个人已公告的近似商标申请,从而在最大范围内保护“coca-cola”商标,以免他人商标获得注册;
步骤五、严格的合同控制,可口可乐饮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可以合法经营的国家都有销售,为了更有效开发市场并成功经营,可口可乐公司同瓶装商、分销商、消费者、包装材料生产商、许可商品生产商等各种企业和个人签订协议,以避免他人使用商标的风险,并且在各种合同中均坚持可口可乐公司对商标的专有权、承认许可授权的限制、涉及商标的诉讼等保底条款。
可口可乐公司通过实施这一整套商标战略,不仅稳定了“coca-cola”商标的驰名,而且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持续上升,成为一家跨国性的集团企业。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和标准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很高的广告效应,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在诸多方面也明显超过普通商标。根据商标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认定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局定期统一评比的方式,其认定原则是“主动认定,统一审批”,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一个商标也许在一夜之间从默默无闻到路人皆知,比如GOOGLE与YAHOO,相反一个曾经驰名的商标从颠峰跌落到低谷可能也只是转眼之间,因此,由行政机关主动认定的方式不再符合实际需要,驰名商标只管认定不管“退休”的终身制更显得脱离实际,在此情况下,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和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出台,更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和客观实际,事实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已被众多企业所推崇。
1、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同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2、司法认定所要具备的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可以理解为使用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或提供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概括可分为两类:a、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b﹑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注释第二条2.3NO1项“商标获得了解和认知的程度可以通过消费者调查和民意测试的方法确定”,在审判业务中,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公正的社会调查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社会学的方法进行.在确定被调查的人群是,要依据商品或服务不同的销售渠道来进行确定.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可以理解为该商标在什么时间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后的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时间长短;该商标被评为知名、著名商标的时间、次好等。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可以理解为该商标开展广告宣传工作的时间长短,该宣传达到什么程度,是普通宣传,还是重复、多次宣传,还有就是宣传的范围,是一个省范围,一个国家范围,还是跨国宣传。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可以理解为该商标通过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保护的经历。
(5)其它驰名的因素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该商标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其反映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对于该商标的正面评价,该商标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多少,也可以证明该商标在某一地域或某一行业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2)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制售假冒商品的不法者,往往利用公众对某一商标比较熟悉、信赖的心理,采取假冒该商标的做法以获得非法的利润;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高。(3)产品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
﹝6﹞商标的评估
对于商标价值的评估,属于认定驰名商标法定要素之外的重要环节;在审判中,商标价值大小起决定性作用.
四、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与行政认定的再比较
比较两种认定手段后可以看出,行政认定的原则是“主动认定,统一审批”,其途径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商标使用环节,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但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种是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恶意侵犯当事人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司法认定的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是具有我国国情的认定方式,一旦认定以后,企业可以直接在商标纠纷中应用,而且通过行政手段授予的驰名商标具有权威性和公证性保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WTO成员国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从其保护程度来看,不仅在本国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在其它成员国也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但司法认定也存在其局限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其约束力只涉及本案被告,只是一种相对权,而不是对世权,如再次发生商标侵权时,侵权人有申请该商标不再驰名的权利,经法院审查,如发现该商标存有不再驰名的因素,法院亦会作出不再驰名的判决。
综上,商标战略的实施在我国现阶段的可行性已经得到了论证,结合各种因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较行政认定在周期长短、操作难易、成本大小上更有优势。
以上意见,供参考。
(作者单位: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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