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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隘头村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六层
被申请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化工路42号
申请人于2002年12月25日对被申请人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答辩到案。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合议组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是一家在食品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企业。申请人创建于1992年底,是一家专业从事饮料、八宝粥、乳品研发、生产的大型企业,公司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二十多条世界先进的食品生产线,生产七大饮料食品系列五十多种产品,年利税达到上千万元人民币,累计纳税七千万元人民币,是福建省龙头企业之一,全国饮料行业前20强企业,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25位,也是我国民族饮料行业中最具有实力、最有影响力的企业之一。现已成立以申请人为核心的厦门惠尔康集团公司,注册资本2.5亿人民币,拥有三大事业线:乳品事业线、饮品事业线、海外事业线,下辖多家子公司,资产总值达到5亿元,2001年营业额达到8.3亿元,实现利税7600万元。在2002年被国家农业部等九个部委联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3年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惠尔康”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和食品上的商标,经过十年的艰辛创业与开拓,已在相关的消费者和经销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组织授予申请人许多荣誉称号。
二、申请人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其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惠尔康”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并要求撤销争议商标,现依照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来认定驰名商标。
(一)相关公众对申请人的惠尔康商标知晓程度
1、申请人生产的“惠尔康”产品(饮料、八宝粥等食品)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2、申请人的“惠尔康”的饮料、八宝粥在全国性的行业排名情况。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是中国最大的、最广泛的饮料类行业组织,该协会年度排序表,比较客观、真实反映中国市场饮料品牌以及消费者知晓程度。这一证据材料证明了饮料、八宝粥商品上的“惠尔康”商标为大多数的消费者所知晓,具有极高的公众知晓程度。
3、市场调查情况
1998年申请人为了解消费者对惠尔康饮料与其他知名品牌饮料综合情况,委托上海利达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市场调查,调查范围在福州、南京、郑州、哈尔滨等四个城市。调查结果显示,在消费者对国内饮料品牌印象方面,惠尔康都在十名以内,特别是在福州市还位居前三名。
4、申请人惠尔康饮料、八宝粥产品包装被仿冒的情况
从1993年起惠尔康产品就开始被不法厂商仿冒,随着惠尔康商标知名度的提升,被仿冒的现象也越多。在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供发生在福建、黑龙江、广东、浙江等地,由申请人起诉或投诉的案件裁定书,这些证据从反面也证明了惠尔康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
5、全国各地经销网络情况
申请人的惠尔康饮料、八宝粥在二十多个省、自治区都有销售的网点,销售网络健全。这一事实,从申请人的惠尔康产品在地域空间上的分布区域广、密度强,来证明相关公众对惠尔康商标有极高的知晓程度。
(二)证明惠尔康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相关材料
1、从1993年起部分“惠尔康”产品的照片。
2、从1992年到2002年卫生防疫部门对惠尔康饮料、八宝粥等产品所作的卫生结果报告单。该证据说明惠尔康在饮料、八宝粥产品上已连续使用了近十年的时间。
3、从1993年到2001年申请人将标有惠尔康商标的产品包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专利情况,这些证据说明惠尔康作为在饮料、八宝粥等商品上的商标持续使用的事实。
以上事实说明,惠尔康商标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最初使用的时间是1992年,从1992年至今连续不断的大量使用。
(三)证明惠尔康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近十年来,申请人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电视、报刊、户外、促销活动等方式宣传惠尔康商标,广告宣传覆盖全国许多省市。具体证明材料如下:
1、从1995年到2001年累计投入1.18亿人民币。
2、提供部分广告发票复印件。
3、提供部分户外广告和车身广告的图片。
4、部分促销活动的现场图片。
5、部分用于电视广告的画面、广告海报图片、广告促销品的图片。
6、部分报纸报道复印件及公证书。
7、部分广告宣传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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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与本公司联系 0571-85860198 8586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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