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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石夫诉我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我公司没有侵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在上海宣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8年初原告郭石夫以我司“娃哈哈”商标侵犯其著名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当时,全国的许多新闻媒体,包括《浙江日报》、《钱江晚报》、《人民日报》、《经济生活报》、《杭州日报》、《文汇报》等都用大量篇幅报道了我公司花了10年心血苦心创建起来的“娃哈哈”商标被告“侵权”,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审一案。
该案于1998年9月在上海开庭审理。当时,我公司由法律顾问,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明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告方郭石夫也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庭审经过了3个多小时,双方就原告的作品名称及歌词“娃哈哈”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和被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经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最终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作出判决:原告以“娃哈哈”一词主张其拥有著作权,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符,法律不予支持;原告为作曲家,不具有经营者身份,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庭对郭石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令由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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